玉山一男子无证驾驶撞倒人,竟一溜烟地跑了?拘!
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该怎么办?假装看不到,赶紧跑?
近日,在玉山县仙岩镇就有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在撞倒人后,一溜烟地跑了!
2025年10月30日15时48分许,在玉山县仙岩镇黄茅坞村居委会附近路段,发生了一起肇事逃逸案件: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倒一位骑自行车的小女孩后,没有立即报警和下车查看伤者情况,而是直接逃离现场,造成小女孩李某研受伤的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接报后,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工作,以事故现场为中心,调取事故现场周边居民房的监控录像,展开大范围的调查走访,运用行驶轨迹、车型对比等手段和多元化的工作模式协助案件的侦查。

民警赶赴现场救治伤员
勘查、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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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走访
经过2日的缜密侦查和研判分析,最终锁定肇事逃逸司机,于2025年11月1日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仙岩镇桥棚村饶某兴住处查获肇事车辆及当事人饶某兴。
在此次事故中,驾驶人饶某兴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对饶某兴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饶某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逃逸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可能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伤者也会因此,错失宝贵的抢救时间,心存侥幸,肇事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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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行政处罚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不能逃逸!
现场留证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在拍照取证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不妨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
人员救助
若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必要时可寻求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予以协助。
报警求助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迅速报警,如需人员救助支援可在报警时标明事发时间、地点及受伤人员情况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且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切勿逃逸!







